第七章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例7-1(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A.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C.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
  D.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9,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
  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例7-2(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下列关于证券自营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对象为上市证券
  B.主要收入为佣金收入
  C.证券公司都有自营资格
  D.证券专营机构进行自营业务应符合一定条件
  【参考答案】D
  【解析】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例7-3(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  )的三级体制设立。
  A.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
  B.投资决策机构一董事会一自营业务部门
  C.董事会一自营业务部门一投资决策机构
  D.自营业务部门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董事会
  【参考答案】A
  【解析】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5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例7-4(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错误的是(  )。
  A.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B.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C.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2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D.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参考答案】C
  【解析】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贾、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两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八、证券公司IB业务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一)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九、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一)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
  8.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
  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三)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投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2.直投基金资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4.直投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实现人员、机构财务、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9.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11,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