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监管措施。
  对于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外,还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持有或控制上市
  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驶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和监事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四)经理层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例7—5(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
  【参考答案】√
  【解析】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工作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应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根据*7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一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一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一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一/+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净资本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计算净资本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要并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等,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二是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事宜。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4.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为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为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以上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产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l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问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5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6)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l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l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第(6)、(7)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三)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