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考试重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与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白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四)违约处理
  (1)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目未31、充申报提交,或31、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X违约金比例
  (2)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3)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
  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
  (2)融资额度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