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在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
  1.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信用评级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2.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三)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及的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单选题)
  (四)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就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解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