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P335)
  (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1期会计报表)
  2.首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在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
  (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日期精准记忆)
  1.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9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存续期间,企业发生可能影响重大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P336,11条)
  (4)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6)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个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三)本息兑付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四)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
  (六)信息披露的特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