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二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一、配套的自律性文件
  《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
  1.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的要求包括如下几点。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
  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