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
  1.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要满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的特殊规范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报、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瞒报或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数据信息来源:(4)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