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6-07-25 10:47 责编:admin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2.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
(1)政府债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融资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3.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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