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明确,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9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于已经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只要进入获利年度,当然更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了。文件同时规定,这类企业在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这也是为什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后,并未废止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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