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里面,什么是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附和上市的公司?

受益所有人里面,什么是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附和上市的公司。。为啥又是居民又是公司。。

郑同学
2021-06-21 09:28:54
阅读量 803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受益所有人里面,什么是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附和上市的公司?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老师来啦♡

    同学有对应的具体的文字政策表述或者对应的题目吗,老师没有明白同学所说的意思哦,同学可以上传相应的知识点或者题目,以便老师能够针对性的解答同学的疑问哦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以上是关于公司,上市公司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6-21 10:23:10
  • 收起
    郑同学学员追问
    直接判定里面的第二个,
    上市公司
    2021-06-21 10:38:13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这里的居民简单地理解就是和我们签约的美国人或者美国的上市企业

    2021-06-21 14:32:13
  • 收起
    郑同学学员追问
    那第二条到底是指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和居民个人,因为第三条单独说了居民个人。
    2021-06-22 00:56:56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同学你好,可以理解为缔约对方的上市居民企业哦~

    2021-06-22 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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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旧同学
    缔约国和缔约对方居民是什么意思?
    • 张老师
      缔约国就是和我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缔约国对方居民,就是和我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
  • 何同学
    如何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 丁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 神同学
    哪种情况可直接认定取得股息所得缔约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 熊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四、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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