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选项是把共有的房屋对外出租,按照共同享有的方式吗?

c选项不是很懂

焖同学
2019-06-28 21:27:17
阅读量 216
  • 董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春风化雨 润物无声 循循善诱 教导有方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C选项是把共有的房屋对外出租,按照共同享有的方式吗?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这道题考查的是共同共有,因为甲、乙、丙 三人是亲属关系,对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约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那么均按照共同享有、共同承担的方式,C项,把共有的房屋对外出租,由于租金没有约定分配方式,那就应当按照共同享有的方式,而C项说按照均摊,太绝对了,所以不选。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租,出租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6-29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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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之同学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陈老师
      1、部分共有人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其它共有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撤销。而第三人也可以对其它共有人进行催告以确认合同的效力,或直接解除合同。
      2、至于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要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谁。如果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全体共有人或其它共有人,则即使第三人是善意,也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只能追究交易相对人的责任。如果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出卖房屋的共有人,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就会善意取得这套房屋。而权利受到损害的共有人只能追究出卖房屋的共有人的责任。
      3、要注意的是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是分开的。对你来说更重要的是登记簿上的记载的是谁的名字。
      4、本案是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而不适用《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5、共同共有一般都会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对外交易时,夫妻一方不能以事先没有授权配偶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为由,对合同进行撤销。因为此时交易相对人都会被认定为善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非善意第三人。
  • 焱同学
    选项c,按份共有对外的债权债务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嘛?为什么答案说乙没同意,甲丙的合同对乙没有约束力
    • 申老师
      你好,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所谓应有部分,就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份额权利。在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相反约定时,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是,由于按份共有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法律在确认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时,还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顾全潜在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尽量限制共有人的数量,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一方面乙属于不知情,另一方面也不可能说全部费用乙来承担,所以他可以拒绝的
  • T同学
    这里的情况不是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不是应该按照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转让?
    • 孙老师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T同学
      就是每人均等按分是吗?
    • 孙老师
      是的 因为出资额不确定 所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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