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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为了让企业发展,吸引投资,鼓励创业,积极主动地,应当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改制通道
1、降低首付出资数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实行“实缴制”的同时,试行“认缴制”,可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并可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放宽出资方式和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股权作价出资,经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后即可登记,但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股东变更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突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6可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4、允许企业资产置换。经股东会同意,允许原股东或新股东用货币等资产对原出资标的进行置换。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现股东投入的实物并非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时,亦可按此原则办理。
5、鼓励员工持股。改制企业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安置费,以及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抵押金等资产,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全部或部分转为股份。对吸纳职工入股的改制企业,股东实际人数超过50人,经职工委托,允许由本企业工会或其他股东代表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份,使登记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6、简化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对外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或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
7、降低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即可登记。
二、减少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1、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定的前置许可项目,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重新审批的手续。
2、企业部分改制的,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X?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3、允许企业自主择业。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由企业在章程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经批准外,可按企业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三、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1、允许改制单位延用原名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的,除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外,允许延用原名称;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后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允许体现原隶属企业名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所办的企业,经原隶属企业同意,允许在名称中用适当的方式体现原隶属企业的字号或简称。
3、维护特困企业经营。为解决名存实亡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保、医保和清理债权债务等问题,对停产、停业的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依法不符合年检换照条件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和法人资格。可区别不同情况,将其经营范围调整为:处理债权债务;处理缮后;出租厂房、设备、营业设施等等。
四、精简审批环节,降低改制成本
14、简化审查事项。国有企业改制办理登记注册时,能提交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资产的确认和处置证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程序。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免于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15、企业整体改制的在注册登记费上享受变更登记减免注册费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
1、属地管理。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降低办事成本,市局进一步向基层下放监管权限,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就近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帮助打假维权,提供咨询服务,方便、高效、快捷地为企业和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
2、阳光执法。推进实施“阳光执法”工程,坚持执法为民、公开透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信誉度、透明度,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坚持办事公开、调查案件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和典型案件公开等“四个”公开制度。
3、提前预警。变违法后处罚为提前警示,发挥指导服务和警示职能,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教育警示,帮助企业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建立预警机制,提前把违法行为的后果警示企业,积极预防发生违法问题,避免企业因违法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商业信誉。
4、不告不理。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改制企业实行“不告不理”制度,除有举报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的外,一般不进行检查,避免干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5、初犯免罚。对初次违反工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查、教、帮、扶”的方针,以教育疏导为主,帮助整章建制,规范经营行为,免于经济处罚。
6、分类监管。全面推行企业“金信工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激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淘汰严重失信行为的氛围。
7、提高商誉,降低交易风险。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鼓励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国有企业,准予其享受年检免审和日常免查的优惠待遇。积极协助企业开展对签约对方主体的资信调查工作,有效避免交易风险。
六、以企业为本,全方位服务
1、零距离服务。对重点改制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事项,要提前介入,实行高层接触,由[*{a}*]带队现场办公,就地解决问题。
2、共担风险。树立敢于承担责任、与企业共担风险的意识,对国企改制中遇到的无法回避和绕过的历史积淀矛盾,办理登记时出现的与现行法规、政策错位等问题,采取超常规的措施,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对改制企业提出的合理不合法、按常规无法解决的要求,本着特殊矛盾特殊处理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企业分析和破解难题。
3、拓宽绿色通道。设立特事登记窗口,专门为改制企业、主导产业企业等重点企业服务,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研究,全程跟踪,延时服务,为企业改制提供畅通快捷的绿色通道。
4、跟踪服务。对国有改制企业和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开始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办照提速。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时限,公司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和复杂变更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1工作日;简易变更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分别由规定的30日、10日提速为即时办理。
6、鼓励争创名牌。积极引导和帮助国有企业创立省、市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无偿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组织申报材料,协调好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保护商标专用权。积极介入国有改制企业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事宜。发现改制企业商标专用权可能被遗弃或漏估、低估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确保国有企业无形资产不流失。
8、开通服务网络,搭建沟通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工商系统的网站名称和网址,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查询企业登记办照进程,申报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下载登记表格和年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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