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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早期,对农业仍采用田赋征收的制度,到民国后期,设立了包括田赋在内的土地税体系。土地税从广义上来说包括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四个税种。
(1)田赋:国民政府初期,田赋征收制度和北洋政府时期差不多。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中,将田赋收入划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田赋征收制度由各省在中央制定的原则条款下自行制定。基本是一年分为两次(上忙、下忙)征收。税收负担各省都有差异,南方税负高于北方。
由于各省掌握田赋的征收权力,所以在地方将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所需均摊入田赋附加当中,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于是,在1934年5月,国民政府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决定整顿田赋征收制度,并制定了八条原则,使得百姓的负担有所减轻。同时,又公布了《办理土地陈报纲要(草案)》,清查了逃避田赋的土地,使应税田亩有所增加。
1940年国民政府对田赋推收进行整顿,使土地有所归属,扩大了田赋的税基,使田赋的负担趋于平衡。
抗战时期,田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民政府先后实行了田赋“三征”,即:田赋征实、田赋征购、田赋征借。
田赋征实:1941年7月,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前方抗战的需要,国民政府将田赋征收权收归中央,并实行征实——直接征收粮食。田赋征实将大量的粮食掌握在政府手中,对战争期间保艋中,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就增加了赋税负担。
支移和脚钱。当时,田赋的征收主要是实物,这些实物必须运送到国家指定的地点,这就需要运费。这些运费还要纳税人作为田赋之外的负担来承担,称作支移和脚钱。
宋朝当时的田赋也是有减税、免税政策的,主要包括灾歉减免、贫困减免和示恩减免。
灾歉减免主要是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和虫害以及瘟疫灾害的地区给予减免田赋的待遇。贫困减免是对生活困难的百姓给予一种田赋减免。如干德二年(964),曾“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示恩减免是统治者为了显示皇上的恩典给予百姓的减免,主要是对新政府地区的百姓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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