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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时期的农业税

发布时间:2014-11-28 10:0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夏朝时期据史传,禹在平治洪水之后,“定九州岛,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赋,什一而税”。以土地出产向部落酋长(舜、禹)进行定量贡纳,税率为十分之一。可见,禹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对土地征税的先河。
 
  夏朝的“贡”税率为十分税一。征收原则必须以实物交纳,必须是各地土地出产的物品,并且必须照顾各地的运输条件和远近。据《尚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以王城500里范围分5个纳税区,100里之内将谷子和禾干一起交纳;200里之内交禾穗;300里之内交禾杆;400里之内交带壳子的谷子;500里之内交纯米。这种规定符合税收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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