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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沿袭隋朝的均田和租调制度,于624年实行租庸调制度。规定:凡是得到授田的,每丁纳粟2斛或稻3斛,这是所谓的“租”。根据乡土所产,蚕乡每年纳绢2匹,绫、絁2丈,布加五分之一,绵3两、麻3斤,非蚕乡交纳银子14两。这就是所谓的调。服役的人每年服役20天,不服役的可以纳绢3尺代替服役。这就是所谓的庸。关于这一制度《旧唐书·食货志》记载非常清楚:“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
(1)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确定第二年税收征收总额的时候先对国家的各项经费开支进行估算,以此确定征收总额。 (2)纳税人以各地现在居住的人口为纳税人,不分主户、客户,对于流动人口在所在地进行征收。 (3)税率方面:户税,按照九等进行分摊;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土数为基准,按照比例分摊,不分丁男、中南一律按照财产多少来进行计算,商人按照收入30取1。 (4)纳税期限: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交纳,夏季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秋季最迟不得超过11月底。 (5)纳税形式:一般情况户税交纳的是钱,地税交纳的是实物,在实际交纳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折合钱或物。 (6)减税免税的规定: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 (7)违章处理:如在两税法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8)实行两税法之后原来的一切杂徭、杂税的征收制度一律作废。关于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中记载得非常清楚:“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其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成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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