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提问: 我公司是个体户,去年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不征税的政策,去年我公司开票销售额26万,现在税管员将今年的税额核定为月600元,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解答: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从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由各省具体规定。 个体户实行核定税额,去年你公司开票额超过了24万,月均超过2万元,超过起征点要全额征税,所以核定给你按最低销售额20000*3%=600缴税是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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