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一)执行禁限规定的措施步骤一:将被规定和施以禁限管理的进口商品列为(不列为)监管对象 信息获取方案:
1. 主动将《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和编号与欧亚经济委员会或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和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批准清单(以下简称“监管商品清单”)上的商品名称及对应编号进行对比;
2. 从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以下称“授权机关”)的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其监管(监督)禁限规定执行情况的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同类商品进口商、以及专业机构获取信息;
4. 依据向授权机关发送的询函(请求、申请等)获取信息。注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信息获取方案。只有按第1、2、4方案才可无偿获取信息。
步骤二:获取(接收)或记录有关对进口禁限管理商品必要的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 文件和(或)信息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
1. 依据询函(请求、申请等)获取(登记接收)有关授权机关或其派驻机构执行限制规定情况的文件或关于此类文件的信息;
2. 从授权机关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以及同类商品进口商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4. 依据向授权机关发送的询函(请求、申请等等)获取关于限制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信息。 注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除认证书(认证声明)外,第2、4方案可无偿实施。 步骤三:将被规定和施以禁限管理的进口商品列为(不列为)海关监管商品信息获取方案:
1. 主动将《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及编号与欧亚经济委员会或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和授权的联邦海关署批准和(或)公布的清单(以下简称“海关监管商品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及对应编号进行对比;
2. 从海关公共信息资源平台获取信息;
3. 从签约方、国外商品生产厂家(厂家代表)、同类商品进口商、以及报关代理人和专业机构获取信息; 4. 从海关向当事人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的框架下获取信息。注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获取(接收)文件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方案。第1、2、4方案可无偿实施。 步骤四:填写报关单
1. 有关禁限规定执行情况的信息,以及有关执行限制规定的文件信息由申报人按欧亚经济委员会规定的一般程序填写;
2. 限制规定执行文件上指明的监管商品信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商标等),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不同要求分别填写。注意!信息填写的结构与格式应与报关单填写要求相符,同样也应与授权机关有关此类信息的生成要求相对应。
步骤五:报关单提交和有关限制规定执行文件及(或)有关此类文件信息的提供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以及关税同盟其它海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条件,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并提供有关限制规定执行文件及(或)有关此类文件的信息。注意!信息填写的结构与格式应与报关单填写要求相符,同样也应与授权机关有关此类信息的生成要求相对应。
(二)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步骤一: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任何拥有在俄联邦境内受保护的商品商标权、服务商标权、着作权或邻接权的机构都有权提交旨在请求俄联邦海关施以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备案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海关署2009年8月13日第1488号令批准的《俄联邦海关署关于履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国家职能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
步骤二:海关监管环节对知识产权执行情况的检查在俄联邦实行知识产权的权利国内用尽原则。当一个商标经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备案信息登载在俄联邦海关署网页上),且该商标商品非由权利人或其授权的进口商进口至俄联邦境内,为避免商品在通关环节被暂停10个工作日放行的可能发生,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海关提供确认权利人同意其在俄联邦境内经营该商品的文件(合同,分销协议,权利人信函等)。
(三) 执行货币管理法规的措施
步骤一:交易登记证的办理(不晚于报关单提交日期)为办理交易登记证,居民经办人需向授权银行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1. 根据第138号指令附件4引用的规定填写的交易登记证1份(按格式1和(或)格式2);
2. 第138号指令第5章指定的合同——为履行其义务要求办理交易登记证,或者含有办理交易登记证必要信息的合同内容摘录;
3. 该指令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包括含有居民经办人在交易登记证上所填信息的文件与资料(包括居民经办人个人确定(希望)的信息)。
注意:
1. 俄罗斯银行2012年6月4日第138号指令“关于居民经办人和非居民经办人向授权银行提供与办理外汇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程序、交易登记证办理程序、以及授权银行外汇业务和合同备案登记程序”交易登记证的格式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 2. 交易登记证在获取银行编号并在证上加注办理日期和责任人签名后,始为办结;之后,银行在办结之日后不晚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登记证寄发居民经办人;
3. 如果合同总额按照合同签署日俄罗斯银行规定的外汇对卢布官方汇率不超过等值500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交易登记证(第第138号指令5.2款)。
步骤二: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交货物报关单为办理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需提供:
1. 按照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议批准的格式填制的货物报关单(到2014年1月1日前,申报人可选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报关);
2. 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证明文件,对外经济契约(合同);
3. 证明依据关税同盟成员国货币管理法规所制定的货币监管规定执行情况的文件,交易登记证仅在提交书面报关单时提供。
注意:
1. 提交电子报关单时,不需要提供交易登记证,但是会保留在报关单上注明交易登记证编号的要求,而不管报关单的种类和申请办理的海关手续类别(俄联邦海关署2012年7月20日第1470号 “关于在货物报关时免于提供交易登记证的命令”);
2. 利用外汇监管数据库对报关单上的交易登记证信息进行核对,不会对货物的放行期限造成影响。可能发生的与外汇监管数据库之间的差异将在货物放行后予以核准,然后对报关单进行修改;
3. 海关对在报关单上申报货币监管必要信息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报关单第9栏目“财务管理负责任人”、第22栏目“货币和账户总金额”、第24栏目“交易性质”、第42栏目“商品价格”、第44栏目“补充信息/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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