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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维护社会公平,使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用,对扩大消费也有重要意义。“操作复杂”和“高成本”,不应成为个税改革“干等”的理由,而应是深入推进的动力。
本期“经济日报 中央电视台联席评论”话题——个税改革箭在弦上
最近,来自各方的讯息显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有望加速出台。在寒潮频袭的冬日,这对工薪一族来说无疑是一个特暖人心的消息。
进入新世纪,我国多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基本是每两三年一调,积极意义明显。但随着养老、上学等支出的增加,物价、工资水平的上涨,这种“小步慢跑”的调整已难以更好地解决问题,部分工薪一族的个税负担明显较重。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0月份,个税同比增长9.5%,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不足2%。近些年每到岁尾,“年终奖多发1块钱,个税或多交几千元”的议论就满天飞,折射的就是人们对深化个税改革的期盼,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箭在弦上。
所谓个税综合征收,主要是指将个人部分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同时考虑个人的支出和家庭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代表着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国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把“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改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也将其作为个税改革的重要任务。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维护社会公平,使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用。综合征收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把个人负担考虑进去确定税率或补扣。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越有力。试想,同样的收入,抚养1人和抚养6人,家里是否有按揭房、是否有生病的老人等,情况肯定不一样。同样6000元月收入,单身汉与一个四口之家*10收入者的“顶梁柱”相比,支出和消费也不能等量齐观。而且,地区差异不同,有些地方物价高,挣得多花得也多,“一刀切”征收显然不公平,也有悖于税收杠杆“削峰填谷”的本意。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扩大消费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高收入群体虽然收入多,但生活必需品基本达到饱和,消费倾向比较低;低收入群体消费愿望强烈,但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有效需求。只有中等收入群体既有消费能力,又有消费愿望,是有效消费需求的“主力军”。综合和分类征收相结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轻工薪一族的负担,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分配格局。
实施综合征税,目前仍存在一些技术难题。比如,什么样的所得要纳入综合征收?税率如何确定?又如,我国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有可能夫妻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或正在闹离婚,那么家庭个税由谁来申报?再如,老人家庭如果有多个儿女,那么对老人减免的税负,算哪个儿女的?还比如,隐性收入缺乏监督,信息无法全部联网,如何才能做到信息透明?等等,这些难题使得个税改革多年来徒见虚影难见真身,一直没有大的突破。
改革关头勇者胜。“操作复杂”和“高成本”,不应成为个税改革“干等”的理由,而应是深入推进的动力。面对不断倒逼的形势,个税改革首先要依法“动”起来,*9步要探索哪些适合综合征收?扣除额是不是要将基本医疗、养老、交通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迈出了这一步,然后再迈第二步、第三步。
民心是*5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有关方面应该用这把尺子,来衡量个税改革的力度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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