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5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股东的查阅权
必备知识点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 找发起人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找公司 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以设立高顿司名义订立 找公司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找发起人 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设立失败之债
对外责任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内责任 无责任人 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顺序: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有责任人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3)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必备知识点二:股东出资制度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得直接抽回)
(3)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①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②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构成则为公司所有;不符合择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5)未尽出资和抽逃出资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
该股东 补足出资本息 返还抽逃出资本息
发起人 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不分善恶) 协助的股东—连带
董事、高管 “增资”+“未尽勤勉、忠实义务”+“相应责任” 协助的董事、高管—连带
实际控制人 —— 协助的实际控制人—连带
第三人 “转让股权”+“知道”+“连带”(对公司、对债权人) ——
债权人 在抽逃出资(未尽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必备知识点三:股东的查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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