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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法律行为相区分,视作依据不同法律根据而成立生效的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赖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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