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精选:诉讼时效中断

  【提问原题】:
  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2012年)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正确答案:B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解析:(1)选项A: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在本题中,乙拒绝接收(未签字、盖章),甲只是将通知留在乙处,能否证明该文书已经送达乙(例如,提供见证人等),选项未予明确,不能确定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选项B: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选项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4)选项D:债权人甲未能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说出口(送达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也未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抱歉”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名人名言:强大的力量如果没有方向和着力点,那又怎么能击破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