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具体内容 | 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 |
权利性质不同 | 相邻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
权利性质不同 | 相邻权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属于自物权范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
对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不同 |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者扩张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者扩张程度较大。 |
权利取得的对价不同 |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取得和行使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其取得通常是有偿的。 |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 相邻权无期限限制,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相伴存在;而地役权通常有期限限制。 |
名称 | 效力 | 变动 |
抵押权 |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权得就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称为“物上代位效力” |
抵押权消灭原因: ①主债权消灭 ②抵押权实现 ③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④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质权 | 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行质权的费用 | 质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混同。 |
留置权 |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 留置权消灭原因包括: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
占有的取得 |
①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②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主要有: 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②因事实行为而取得 ③因自然事件而取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⑤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
占有的变更 | 占有存续中占有的状态发生变更 |
占有的消灭 | 占有人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
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
①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②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③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 |
占有的保护效力 |
①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 ②自力救济: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⑤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