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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冲刺抢分考点行政诉讼法
cta《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抢分考点: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等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尽量掌握好文章中所罗列出的高频考点,在考前再冲刺一把,争取高分上岸!
2020年cta《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冲刺抢分考点:行政诉讼法
【考点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重点】关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类型 特点 适用情形
选择型 二者均可(已诉讼,不得复议;已复议,复议期间不得诉讼;复议后再诉讼,时间受限制) 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不终局 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a.对征税行为不服的;b.对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c.认为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等的案件
复议前置且终局型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考点2】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重点】具体情形需要能够判断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10.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实务的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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