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吗?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税法税收制度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吗?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法规范解决具体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包含更多的法律技术标准,也更具体。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税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律实施后,人们以前的行为将不适用于新法,而只适用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纠纷中,程序重于实体,以确保国家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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