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税率是多少呢?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
按照城建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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