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学友都在关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在阿茶老师就来给大家答疑解惑,千万别错过!
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什么?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有哪些?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如下:
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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