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免税项目和法定免税项目是一样的吗?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特定免税项目和法定免税项目是一样的吗
特定免税项目和法定免税项目不一样。
法定免税项目包括: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特定免税项目包括:
(一)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销售服务(20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基本民生类(生老病死,婚丧娶嫁):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婚姻介绍服务。
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7.殡葬服务。
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文体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其他类: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1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9.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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