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价计扣除公式是怎样的?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价计扣除公式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公式: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20%
1.此项加计扣除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3.代县以上政府收取的费用,均不得加计扣除。具体规定为——计入收入的也可进行扣除,但不得加计20%扣除;未计入收入的不得进行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1)扣除法:一般情况下,采用扣除法计算增值额,即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减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评估法: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如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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