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三、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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