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呢?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3.管辖权“下→上”转移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管辖权“上→下”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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