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1.诉讼权利能力: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有:①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②以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当事人;③以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事人;④《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中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
法人、其他组织: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2.诉讼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即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自然人:
(1)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成宣告无行为能力。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虽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诉讼。
法人、其他组织:
(1)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2)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
(3)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主要负责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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