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什么呢?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1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包括: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0)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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