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都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都有哪些呢?
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4.与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的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契税政策: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面积>90平方米减按1.5%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契税政策: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面积>90平方米减按2%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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