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是什么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是:
1.新征用耕地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审核是:
应纳税额=实际占土地面积(平方米)x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迢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求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的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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