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审核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审核适用范围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审核适用范围有:
1.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限额扣除(1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限额扣除(30%)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全额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5.分摊归集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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