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征税范围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⑤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⑥房地产评估增值。
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