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务必分两种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14〕46号、财税〔2014〕47号,明确了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对公司制企业而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是否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区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到底是缴纳印花税呢?还是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务必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小贴示:此处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小贴示: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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