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什么误区?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才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 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此前,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是,自2012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4月8日发布以来,在短短的两个月内,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国家连续两次出 台调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得以全面优化和不断完善,这种税收政策变化是极为罕见的,足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 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同时,变化频繁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误读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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