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4月8日发布以来,在短短的两个月内,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发生了若干重大变化,国家连续两次出 台调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得以全面优化和不断完善,这种税收政策变化是极为罕见的,足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 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同时,变化频繁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误读误解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才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 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此前,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是,自2012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感情再深,恩义再浓的朋友,天涯远隔,情义,终将慢慢疏淡。世上事就这样,好多熟悉的人,你不去呵护,慢慢就淡了,许多熟悉的事,你不去回味,渐渐就忘了。不是说彼此的心变了,也不是说不再当对方是朋友,只是,远在天涯,喜怒哀乐不能共享。岁月的风,不仅吹淡你我心中的情,也能冷却你我心中的义,时光的手,不仅能模糊你眼中的我,也能淡化我心中的你,再熟悉的路,你若不行走,也会陌生,这就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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