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税前扣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折旧处理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本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8日。本月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22日。请按时申报。
  对于电子设备税前扣除问题,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规定比较分散。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电子设备的性质和用途具体分析,分类谨慎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因此,对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电子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应作固定资产处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和应缴纳的税金以及使用前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纳入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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