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票据怎样保证其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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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本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8日。本月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22日。请按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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