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产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和行政复议案件。
  7.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p355
  9.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p355注意新增的(9)
  10.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p355
  依照行政复议中止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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