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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