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了解)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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