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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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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的内容。
  【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征。
  (3)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非房地产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