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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际资产损失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三)申报管理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