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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二)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三)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四)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