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①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②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③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也就是说不能将一本发票拆成一份一份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1.发票的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发票的填写
3.发票的取得
4.发票的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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