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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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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基础考点】: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3.津贴、补贴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休再任职收入的税务处理:
(1)退休再任职收入,扣除法定费用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劳动分红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