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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途径
(二)地位
(三)具体类别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1篇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相关法律
1.参加途径
(1)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主动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地位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具体类别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